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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20-09-11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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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0年6月17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深入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规定》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先后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需在《规定》中得到细化落实。二是健全我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需要。原《规定》侧重规定了原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但对其他文件(除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制定程序未作具体要求,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效力不明确,备案审查等其他管理制度未明确规定等。因此有必要依照国务院要求,并结合我省管理实践,对有关监督管理制度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二)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对原《规定》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并在结构上作分章表述。修订后的《规定》共分9章45条,删除了原《规定》2条,修改了25条,新增加了20条。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践,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七统一”管理机制。在原《规定》设定的“统一规范、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机制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统一登记,并鼓励在相关政府统一平台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以及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的工作机制,扩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渠道,解决乡镇基层审核力量不足问题。

      (三)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四)其他内容。

      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设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由其上一级或者主管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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