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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罪犯考核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 : 2017-08-08 14:30:01 来源 : 本网


      2016年7月25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进行了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监狱系统立即启动罪犯考核制度修订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点击蓝色标题可查看原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原《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奖罚规定》同时废止,现通过对比来了解一下新旧规定。



1、 原则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

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

注重教育改造

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2、考核时间范围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按自然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自罪犯收监之日起实施


 

3、考核内容、计分标准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自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行为规范

接受教育改造

劳动改造

每月基础分为100分,教育改造的基础分为65分,劳动改造的基础分为35分。罪犯的月考核分由基础分、加分、扣分组成,月考核分=基础分+加分-扣分

没有扣分的,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分)+加分;

教育改造或劳动改造有扣分的,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65-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35-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对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100-教育改造扣分)+加分;

罪犯当月考核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每天给予基础分3分,其中教育改造基础分2分,劳动改造基础分1分,当月考核分=教育改造考核分(2分×实际天数-教育改造扣分)+劳动改造考核分(1分×实际天数-劳动改造扣分)+加分。

没有设基础分,只进行扣分。

四个方面考核均合格,月综合评定为合格。


 

4、奖励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加分、表扬、物质奖励、

立功、重大立功

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加分:

符合《细则》规定的加分情形可加分

嘉奖:

月综合评定合格,且无扣分或行政处罚的;月综合评定合格,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规范被扣1分,但具有五种特殊情形的也可给予嘉奖。

表扬:

考核分累计达到600分,且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每部分累计考核分不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给予一次表扬。

表扬:

连续6次嘉奖,累计扣4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7次嘉奖,累计扣5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物质奖励:

考核分累计达到600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任何一部分累计考核分低于其累计基础分60%的,给予物质奖励

立功:

六种情形,新规与旧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红色之处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的。

重大立功:

七种情形,新规与旧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红色之处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记功:

(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禁闭处罚的;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二)罪犯年度内具五种情形之一,且全年累计扣8分以下、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可给予记功一次。

改造积极分子:

(一)3次表扬、或者2次表扬1次记功,累计扣10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1次表扬或记功并有14次嘉奖,累计扣12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21次嘉奖,累计扣14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5、处罚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种类相同:扣分、警告、记过、禁闭

但是警告、记过、禁闭的含义结果不同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禁闭。

 

1、罪犯受到警告的,同时扣减考核分300分;

2、记过的,同时扣减考核分600分;

3、禁闭的,取消原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考核分及表扬奖励(原考核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有警告、记过、禁闭的,保留警告、记过、禁闭),另扣减考核分900分,自禁闭结束之日起重新考核(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

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或累计扣分达到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禁闭。

 

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不再扣分。

 

在警告处分期(三个月)内不能评定嘉奖;

在记过处分期(六个月)内不能评定嘉奖;

在禁闭处分期(九个月)内不能评定嘉奖。


 

6、加分情形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分为:专项加分和日常加分

没有加分情形

专项加分,年度不超过600分,包括十六种情形:

1、检举、揭发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被检举者受处罚的;

2、被监狱指定互监包夹其他罪犯的,当月经监狱认定有较好效果的;

3、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4、及时报告他犯病情,使病患得到及时抢救的;

5、罪犯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的,在《广东监狱》报发表的;

6、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获得初级证书、中级证书、高级证书的;

7、参加自学考试、函大、电大以及其他高等教育并获得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  

8、参加监狱组织的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的,参加省局组织的现身说法警示教育的;  

9、在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名次的, 在省局以上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名次的;  

10、有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创造,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申请立项,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11、节约生产成本或者开展技术革新有一定成效,且由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

12、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能够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经监狱、省监狱管理局确认的;  

13、参加QC小组活动贡献突出,并经监狱确认的;QC小组活动成果参加监狱评审获得奖的;

14、直接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且当月未受到扣10分以上和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符合《细则》规定的具体加分情形的;

15、炊事员、值班员、生产组长、质检员、机电维修工等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兼职除外),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当月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符合《细则》规定的具体加分情形的;

16、装卸工、仓库管理员、生产记录员等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兼职除外),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当月未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符合《细则》规定的具体加分情形的。

日常加分分教育改造日常加分和劳动改造日常加分,每月不超过基础分的50%:

1、教育改造方面日常加分,每月加分不超过30分:

完成监区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经监狱确认的,每次加5分;完成监狱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5分;完成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30分。

2、劳动改造方面日常加分,每月加分不超过15分:

完成监区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经监狱确认的,每次加5分;完成监狱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0分;完成省监狱管理局指定的任务,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5分。


 

7、扣分情形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106种扣分情形

共85种扣分情形

教育改造扣分情形:

1、在认罪悔罪、方面未达到要求的8种情形;

2、在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未达到要求的39种情形;

3、在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方面未达到要求的17种情形;

4、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未达到要求的14种情形;

5、他违反教育改造的行为。

1、违反认罪服法的13种情形;

2、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生活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的43种情形;

3、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规范的15种情形

4、违反劳动改造行为规范的14种情形

劳动改造扣分情形:

1、在遵守劳动改造纪律方面未达到要求的10种情形

2、在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未达到要求的10种情形,

3、在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达到要求的6种情形;

4、其他违反劳动改造行为。

   

 

8、考核程序

《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扣分、加分、奖励、处罚

都需要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

有的不需要分监区警察

集体讨论

扣分程序:

扣1-5分的,由管理警察执行,自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后确认

扣6分以上的,由管理警察提出建议,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扣6-20分的,由分监区领导审批;

扣21-50分的,由分监区领导审核,监区相关业务领导会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扣51分以上的,经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由监区相关业务领导会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扣分程序:

扣1分的,由管理警察执行;

扣2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分监区长审批;

扣3-4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合议,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扣5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合议,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加分程序:

由管理警察提出建议,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加10分以下(含10分)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加11-20分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加21-30分的,由监区长审核,相关业务部室领导会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加31分以上的,由监区长初审,相关业务部室领导会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处罚程序:新旧规定对罪犯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的程序基本相同

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_审批表》,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警告由监区长审核,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记过、禁闭由监区长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奖励程序:

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_审批表》,经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通过、监区考核小组讨论通过、监狱考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表扬、物质奖励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立功由监区长初审,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核,监狱长审批;  

重大立功由监狱长初审,局考核办审核,局长审批

奖励程序:

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__审批表》,经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同意、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集体合议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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