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罪犯伙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罪犯生活秩序稳定,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罪犯伙食管理坚持安全、集中、规范、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监狱罪犯伙食供应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本监狱罪犯伙食经费管理,罪犯伙房负责罪犯伙食加工供应;接受省局生卫、财务、监审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罪犯伙房及设施设备
第四条 监狱罪犯伙房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管理,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第五条 罪犯伙房功能区域按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分配的流程合理布局,确保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防止在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六条 罪犯伙房按标准配备管理警察,由监狱安排罪犯炊事员从事伙食加工供应劳动,罪犯炊事员按有关规定配备。
第七条 罪犯伙房应配备满足伙食加工供应及确保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设施设备的要求,能源供应按天然气、电、柴油的顺序选择。
第八条 罪犯伙房设备操作人员应经培训,熟悉设备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各种设备应当定位摆放,放置有序,精心维护保养,用后清洗,保持整洁,并建立使用维修档案。
第三章 伙食供应管理
第九条 监狱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确定罪犯食品及伙房伙食物资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确保稳定供应、应急保障的能力,依法提供来源清晰、安全、可溯源的食品及伙食物资。
第十条 监狱食品、伙食物资供应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严禁其它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向罪犯提供食品、伙食物资,严禁向非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及在采购目录(含备案)外采购食品、伙食物资,严禁向罪犯供应外加工的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不需罪犯伙房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第十一条 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食谱及物资库存情况编制伙食物资需求计划,组织供应商供应。
第十二条 监狱应制定罪犯伙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储备必要的伙食应急物资。其中大米、食用油储备量不低于全监在押罪犯五天的消耗量,冷冻肉储备量不低于全监在押罪犯三天的消耗量,距离城市较远的单位应加大储备量。
第二节验收及入库
第十三条 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指导验收人员按验收制度做好伙食物资验收及台账记录,严禁将不符合验收票证及质量标准的伙食物资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罪犯伙房设仓库管理员,负责伙食物资仓库管理,由警察或职工担任,应结合物资盘点机制实行定期轮换。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伙食物资入库,编制入库单据,做好伙食物资保管及仓库清洁,做好伙食物资入出库明细账登记,月末与监狱生卫、财务部门人员共同做好伙食物资盘点。
第十六条 食品和非食品仓库分开设置,不同性质的食品或物品应分开储存,各类物资应整齐摆放并距离墙壁、地面10厘米以上,做好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害工作,容易腐败的伙食物资应冷藏或冷冻储存。
第十七条 伙食物资仓库严禁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应有专门场所或固定容器储存,做好标识和领用登记。
第三节 出库及加工
第十八条 罪犯伙房日常伙食加工管理工作,由当班的监区或分监区领导负责,按物资领取、检查、清洗、切配、烹饪、分装的过程组织罪犯炊事员做好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九条 当班的监区或分监区领导按食谱及监区报送的就餐人数拟定领料计划,编制物资出库单据,到仓库领取物资。
第二十条 仓库管理员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物资出库,定期检查库存物资,对腐败变质、过期物资应及时报监区领导和生活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原料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及洗净,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用于盛装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不得混用及直接放置于地面。
第二十二条 食品加工时应控制加工时间,必须烧熟煮透,确保烧熟后两小时内食用完毕。
第二十三条 加工后的食品成品须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设施0℃ 至I0℃ 的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及审核人员等。
第四节 配餐及就餐
第二十四条 罪犯伙房根据监区报送的就餐人数分装食品,分装餐盘、器具应在使用后清洗消毒,分装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五条 分装好的食品由罪犯伙房配送至监舍区,由监区或分监区分发给罪犯食用;装盛食品的容器应密闭,具各良好的保温性能,防止受到污染,确保罪犯吃热、吃得卫生,运输车辆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餐的监狱,监区须公平分配饭菜。监区组织罪犯集中有序就餐,维持就餐场所环境卫生,严禁浪费。
剩余饭菜应用专门容器装盛,由罪犯伙房负责回收,严禁倒入下水渠或排污管道。
第二十七条 实行配餐的监狱,监区组织罪犯清理餐盘后交罪犯伙房清洗消毒;实行分餐的监狱,监区组织罪犯做好餐具清洗消毒。
第二十八条 监狱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罪犯炊事员进行炊事技能培训,每季度组织各监区罪犯代表召开膳食会议,听取改进膳食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及罪犯伙房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省局有关制度,结合罪犯伙房实际,制定伙食物资验收、储存、加工、食品留样、配送、用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等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罪犯伙房餐饮服务许可和从业人员(含警察职工及罪犯炊事员)健康证明的申办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及上岗后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监狱罪犯伙房须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配各食品安全管理员,由后勤分监区长担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狱按《广东省监狱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监测、报告、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伙食标准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罪犯伙食标准按实物量计算,按国家颁布标准执行,实物量标准为最低执行数量。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季节,科学制定周食谱并向罪犯公示,将实物量标准分解至每日,按月核算,通过增加肉量、肉食供应品质、叶菜供应比例等方式提高伙食质量。
第三十四条 监狱伙食供应为早、午、晚共三餐,午餐及晚餐必须供应荤菜。
第三十五条 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和患病罪犯,监狱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六条 罪犯伙食经费,省属监狱按当年省局下达的预算执行,市属监狱按属地财政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罪犯伙食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罪犯每月伙食经费支出不得低于预算的95%,节余部分用于调剂改善节假日伙食,年终伙食经费不得节余。
第三十八条 罪犯伙食经费使用范围为日常伙食物资、燃料及必要的杂支项目,严禁将奖励性质加餐、菜等伙食供应在罪犯伙食经费中列支,严禁向罪犯收取任何形式的伙食费,严禁根据罪犯分级处遇区分伙食标准,严禁使用罪犯个人钱款加餐、菜。
第三十九条 罪犯伙食经费由监狱财务部门设立明细账户分项目按月核算,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审核入、出库单据、发票等原始票据并编制相关凭证,参加罪犯伙房库存物资盘点,按月汇总编制《在押罪犯伙食管理财务核算月报表》。奖励性质加餐、菜不纳入财务及伙食实物量核算。
第四十条 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在押罪犯伙食管理财务核算月报表》上报省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省局及监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罪犯伙食管理工作开展适时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狱内生活秩序受到影响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伙食经费被挪作他用的;
(二)未落实伙食实物量与经费标准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大批量伙食物资过期或变质无法使用的;
(四)未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五)监区就餐管理不善,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罪犯提供食品的;
(七)其它有明显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内监狱罪犯伙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配餐指由罪犯伙房直接为每名罪犯分配饭菜,分餐指由罪犯伙房分配饭菜至监区或分监区后再次分配饭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伙食管理的若干规定(粤狱〔1996〕I20号)》同时废止。
主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承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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