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省内的。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本省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的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审批。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探亲的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探亲的期限为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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