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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暂行规定

时间 : 2007-09-30 19:21:00 来源 : 本网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司法部《关于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两公开、一监督”(下简称狱务公开),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同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公开执法结果;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狱务公开办公室。
省监狱管理局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有关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处,负责对全省监狱狱务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狱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管教、政工、纪检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教育、生活卫生、监察、政工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狱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其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实施监狱狱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监狱狱务公开的开展情况;
(二)受理和收集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的投诉、举报或对监狱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问卷调查;
(四)听取执法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建议;
(五)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及外部监督反映的问题;答复、公示投诉举报查办的结果;
(六)每半年及年度向局报告本单位狱务公开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
第四条  狱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保密的原则。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狱务事项,不得公开。
第五条  监狱应在罪犯会见室、监区(分监区)、监狱办公区分别设置公开栏、公示栏。公开栏张挂狱务公开的规定内容,公示栏定期公示监狱执行刑罚的结果。
第六条  监狱应将狱务公开内容印成手册,放置在会见室由罪犯亲属或社会人士自由取阅。押犯比较集中的关押点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在罪犯会见室设置触屏式电脑和录像播放设施,供来访者和罪犯亲属查询、观看,增进他们对监狱工作的了解。
第七条  下列狱务事项应依法予以公开:
(一)罪犯收监的规定;
(二)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罪犯的申拆、控告、检举和对行政奖惩提出复议的处理;
(四)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五)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六)关于罪犯计分考核的有关规定;
(七)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九)对罪犯行政奖励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一)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十二)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准则。
第八条  监狱设立下列狱务公示制度:
(一)刑务公示。主要是对罪犯减刑、假释、加刑、保外就医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进行公示。
1、罪犯减刑、假释,会见室实行“裁定榜”公示;监区(分监区)实行“四榜”(即:资格榜、推荐榜、呈报榜、裁定榜)公示。
2、罪犯加刑、保外就医,会见室、监区(分监区)实行一榜公示。
(二)罪犯行政奖惩公示。主要是对罪犯获得行政奖励和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进行公示。
1、罪犯获得表扬、立功、劳动能手、优秀学员、优秀通讯员、改造积极分子、离监探亲和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等奖惩情况,在会见室、监区(分监区)公示。
2、罪犯每日被扣分,每月获嘉奖的情况,在监区(分监区)公示。
(三)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公示。主要是对罪犯“三费”和零花钱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罪犯伙食费、医疗费、被服费、零花钱每月的开支情况, 在监区(分监区)公示。必要时,可在会见室公示。
(四)干警执法公示。主要是对干警在执行刑罚过程中, 不依法办事、执法不公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被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处理的结果在监狱办公区公示。
(五)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违规违法公示。主要是对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向监狱人民警察送礼、送钱、送物、行贿被检举,并经查证属实,处理的结果在会见室和罪犯本人所在监区(分监区)公示。
(六)公示时间。每榜次的公示时间一般为十天。对于公示内容与正在实施的工作有影响的,可适当缩短时间,但不得少于三天。对于罪犯减刑、假释、加刑裁定榜和保外就医决定榜的公示,干警执法、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违规违纪的公示,时间可适当延长。
狱务公示(包括干警执法公示)由有关科室提供资料,狱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汇总,经监狱领导审核后,刑罚执行科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狱应采取以下措施,接受罪犯和罪犯亲属、监护人的投诉、举报、来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监狱刑罚执行科设投诉电话,监狱纪检监察室设举报电话,分别受理罪犯、罪犯亲属、监护人、以及社会人员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应安排值班人员,接听记录投诉举报。投诉情况属于一般问题的,由狱务公开办公室予以解答;涉及具体业务的,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领导报告。
(二)设置监狱长信箱和投诉举报信箱。罪犯会见室、监区(分监区)分别设置监狱长信箱和投诉举报信箱,专门接收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的投诉和举报。
(三)设立监狱长接访日和监区长、分监区长接谈夜。
监狱每周安排一个半天,由监狱领导和监察、政工、管教科室领导,专门受理罪犯亲属、监护人及社会群众的来访。对罪犯亲属、监护人及社会群众反映或投诉举报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需办理的事项,监狱应限期督办和答复。
监区、分监区每周应安排一个晚上,由监区、分监区领导、管教干事专门受理罪犯的投诉、举报、申辩,解答罪犯提出的问题。
(四)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每季度由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向罪犯及其亲属、监护人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及时了解监区、有关职能科室及干警执法的情况,完善措施,加强监狱的执法监督。
(五)建立监狱长巡视制度。每周工作时间由监狱领导轮流深入罪犯“三大”现场检查、巡视干警执法的情况,处理与解决罪犯反映和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监狱应根据执法监督的需要,聘请2-3名政治素质比较高、法制观念比较强、身体素质比较好的老同志担任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一次执法监督巡视活动,并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执法监督员在向监狱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同时,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直接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监狱应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经常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向驻监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联系和协作。
第十二条  狱务公开列入监狱执法检查的内容,列入监狱、监区、分监区反腐倡廉及全面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狱狱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制定制度经常对狱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及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给予批评;对问题被查实之后,不处理、不整改和不开展工作的,按职责范围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监狱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狱务公开事项和内容,应根据对未成年犯管理教育法定从宽的规定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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