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缴纳罚金应到原判决法院进行缴纳。缴纳时,应注明罪犯姓名和所在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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