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以下情形,监狱可以暂停罪犯会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狱外押解途中;
(四)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重大社会事件影响以及监狱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形,监狱可暂停办理罪犯会见,并做好告知、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谈论有碍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内容的;
(六)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罪犯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罪犯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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