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二十二条“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另,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罪犯会见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交谈”。当罪犯使用方言,现场执勤民警难以排除罪犯会见通信过程中是否含有违规信息或使用隐语、暗语情况,应对之予以合法提醒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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