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章 程序 第六十一条:罪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机关证实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许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主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承办: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98号
备案号:粤ICP备19160819号-1 网站标识码:4400000089 粤公网安备 44011102001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