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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