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狱办[2022]92号)的要求,现对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个日历天。
一、公告依据
(一)《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局、监狱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罪犯生活物资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货物质量(含包装)不合格的,监狱应依照合同约定对该批次产品作出更换、退货、扣除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等处理。
(二)《2023-2024年度肇庆片区(肇庆、四会、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0272301027)第二条“质量要求”第二款:不低于(GB/T1534-2017花生油)中一级花生油的要求,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或食用油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剩余保质期不得少于原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三)《2023-2024年度肇庆片区(肇庆、四会、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第三条“合同签订及履约保证金”第(五)款: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除20%履约保证金:供应货物品种、品牌、规格或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
二、不予退还的原因
2024年3月29日,我监根据《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以及《2023-2024年度肇庆片区(肇庆、四会、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0272301027)相关规定,对惠州市荔粮米业有限公司供应的花生油和大米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经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判定送样花生油部分检测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534-2017)。
三、处理决定
根据《广东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验收管理办法》以及《2023-2024年度肇庆片区(肇庆、四会、会城)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米及食用油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2010272301027)相关规定,对惠州市荔粮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107275.00元(大写:壹拾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元整)进行部分扣除,应扣除比例为全额履约保证金的20%,实际扣款金额为21455.00元(大写:贰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先生,联系电话:0758-3892085)
广东省会城监狱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