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政策发布时间:1970-01-01
政策原文

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广东省监狱罪犯个人钱款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根据《监狱法》、《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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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各监狱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规划财务部门负责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条 监狱生卫部门组织落实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等管理,财务部门组织做好罪犯个人钱款财务管理。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为罪犯个人钱款管理提供罪犯有关信息支持,刑罚部门提供财产性判项信息支持,劳动改造部门提供劳动改造信息支持,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 第七条 监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款项收支录入与审批,监区配合做好罪犯个人钱款收支、购物登记和发放、结账移交等工作。

罪犯个人钱款收入

第八条 罪犯个人钱款收入分为劳动性收入及非劳动性收入。 劳动性收入包括监狱发放的劳动报酬,高温补助,稿费及奖金等收入。 非劳动性收入包括入监移交款,监狱发放的日用品补助费、帮扶款、慰问金,罪犯亲属转账款,帮教单位、使领馆给付的帮教款,利息,以及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钱款等特殊的合法收入。

问:罪犯个人钱款支出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十一条 罪犯个人钱款支出范围包括履行财产性判项,补贴家用,捐赠,支付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纳费用,购书报杂志,培训考试,亲情电话,购物,购药,出(离)监等支出。

问:监狱对罪犯个人钱款如何实行管理?

答:第十条 监狱对罪犯个人钱款实行分账管理。入监移交款、日用品补助费、顾送转账款、帮教款、帮扶款、慰问金、利息,在押期间出售房屋、拆迁补偿、继承、离婚分割等特殊的合法钱款列入A账,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超出的钱款列入C账。 高温补助、稿费、奖金列入B账;监管改造系统登记的罪犯亲属以外或无转账人信息的转账款列入D账。

问:哪些情形不计入购物消费限额?

答: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计入购物消费限额: 购买学习用品,购买礼物赠送亲友,患病罪犯自愿购买治疗疾病所需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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