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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27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访问量:-

     

      相关链接:关于《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解读

      【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粤司规〔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省司法厅、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补贴,是按规定支付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人员)的费用。

      法律援助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再由所属单位发放至承办人员。

      法律援助补贴支付至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所属单位后,所属单位不得扣减承办人员应得的补贴。

      第三条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医疗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代拟法律文书;

      (八)法律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执行。基本劳务费由日平均工资乘以服务参考天数确定。

      全省各地区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250个工作日,再乘以该地区的区域系数。区域系数按照“一核一带一区”划分原则,分为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三类地区,并分别设置为1.57、1.12、1.2。

      前款所称的珠三角核心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沿海经济带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7市,北部生态发展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等5市。

       第五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包括羁押地点、服刑地点、监视居住地等)、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承办机构所在地等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在内的跨区域案件。

      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前款所述地点均在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县(市、区)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县(市、区)之外但在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内的,为跨县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法律援助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地点在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为跨省案件。对于本地案件和跨县案件,各法律援助机构也可根据所在地中心城区大小、办案机关所处位置、办案实际通勤距离和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认定。

       第六条刑事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1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62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1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620元。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3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7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400元。

      (四)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一审案件和死刑、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5.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7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6.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7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9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100元。

      (五)强制医疗案件、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担任刑事被告人辩护人同时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理人的,分别按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和民事案件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按民事案件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民事案件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5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4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5.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720元。

      (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之前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或者已经进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受援人撤回申请、起诉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行政案件补贴标准

      (一)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5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4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5.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720元。

      (二)行政复议案件

      1.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50元。

      2.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150元。

      3.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300元。

      第九条申诉案件补贴标准

      (一)申请再审案件等申诉案件(包括举行和不举行听证程序),根据案件类型按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三)项、第(四)项和民事案件第(一)项、行政案件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申诉后,继续承办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另行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执行案件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2.5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30元。

      (二)跨县(市、区)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30元。

      (三)跨市案件

      基本劳务费用:日平均工资×3个工作日;

      直接费用:230元。

      第十一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一)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按工作日计算;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可按工作日计算或按件计算。按工作日计算的每个工作日的补贴标准为:日平均工资×1个工作日;按件计算的,每件案件的补贴标准按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完成会见、阅卷、参与量刑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工作的,根据值班律师实际工作情况,按件计算,并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部分不需要阅卷的简单案件,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履行职责的,可按件计算或按工作日计算。若按件计算,每件案件按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二)项规定标准的10%执行,每个值班律师每日办理此类案件的补贴不超过本办法刑事案件第(二)项规定的标准;若按工作日计算,则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代拟法律文书补贴标准

      每件补贴标准为:日平均工资×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法律咨询值班补贴标准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个工作日的补贴标准为:日平均工资×1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跨省案件补贴标准

      需要跨省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相应案件类型跨市案件补贴标准的2倍执行。

      第十五条特殊情形处理

      (一)单一法律援助事项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每增加半个工作日开庭时间的补贴标准:日平均工资×0.5个工作日。

      (二)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代理二个和二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以一个该案件类型补贴为基数,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的补贴标准为该案件类型补贴的10%,总增加金额不超过该案件类型补贴的5倍。

      (三)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已完成全部工作的,补贴标准为规定的100%;已开展会见(约见)、调查取证、参加调解或和解、阅卷、参加庭审、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至少两项工作的,补贴标准为规定的75%;仅已开展会见(约见)或阅卷工作的,补贴标准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

      (四)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本办法第六条到第十四条的基础补贴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后,可认定为疑难复杂事项并增加支付补贴,提高补贴的幅度不超过基础标准的100%。认定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占比不超过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总量的5%。

      (五)具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众多、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特别遥远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可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专门的办案费用拨付、支出和补贴方案。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时间对应年度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按要求提交齐全所有结案归档材料后三十日内,按本办法完成结案审核和补贴支付工作。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法律援助事项指派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原承办人员实际未开展工作的;

      (二)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法律援助事项经法律援助机构结案审核不予通过的,仅按本办法支付相应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直接费用,不予支付基本劳务费用。

      第二十条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为我省最低标准。各地可在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各地现行的各类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执行现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广东省司法厅支付死刑第二审指定辩护案件补贴办法(试行)》(粤司办〔2009〕249号)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在本办法施行前指派的事项,补贴支付可继续沿用指派时实施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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