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

关于缴纳罚金的在线访谈

时间:2020-06-01 15:49:37 来源: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 【字体:

问:服刑人员不缴纳罚金会影响减刑假释吗?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的通知(粤高发〔2014〕11号)中《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对判决生效后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第二章减刑第四十条: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都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和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履行、退赃、退赔情况。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应综合考察其经济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形,分别处理。


问:可否讲讲缴纳罚金与减刑?

答:(一)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全部或者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或尽力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有正当理由致暂不能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可依法减刑: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经教育后执行,履行的,可依法减刑:经教育仍拒不执行、履行的,通知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且一般不予减刑。

既判处财产刑又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原则上应先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后执行财产刑。


问:可否讲讲缴纳罚金与假释?

答:根据《关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章假释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刊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把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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