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罚金?不缴纳罚金会影响减刑假释吗?
1、如何缴纳罚金?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粤财预(2015) 476号《关于做好全省诉讼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通知》及司法改革工作的部署,从2016年1月1日起,法院系统诉讼费等所有非税收入(含罚金等财产刑缴纳)实行省统管,对账工作将由系统自动完成,不再手工核对。
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的,应向原生效判决法院提出履行财产刑申请,由该法院打印缴款通知书,交款人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指引,通过现场pos机、转账及各代理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罪犯亲属缴纳罚金后将相关收据凭证送至监狱。监狱和法院将根据罪犯是否缴纳罚金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以及罪犯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不缴纳罚金会影响减刑假释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的通知(粤高发〔2014〕11号)中《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对判决生效后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第二章减刑第四十条: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都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和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履行、退赃、退赔情况。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应综合考察其经济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形,分别处理。
缴纳罚金与减刑
(一)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全部或者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或尽力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
(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有正当理由致暂不能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可依法减刑: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经教育后执行,履行的,可依法减刑:经教育仍拒不执行、履行的,通知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且一般不予减刑。
既判处财产刑又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原则上应先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后执行财产刑。
罚金与假释
根据《关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章假释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刊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把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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