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有什么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服刑人员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服刑人员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1.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3.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4.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5.上述亲属的配偶。
6.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二、罪犯的亲属、监护人于会见日前来办理会见,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属于罪犯已申报、登记的,由会见室审核办理;未申报、登记的,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办理。
2.非首次会见,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会见。
3.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一律不予办理会见。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每次会见的亲属、监护人不得超过3人(不含1.4米以下未成年人,1.4米以上未成年人会见参照会见要求第一、二项,超过1.4米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提供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校卡)、户口簿办理会见),全年可会见12次,每月一般会见一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会见:
1.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3.精神或行为明显异常的;
4.患严重传染病的;
5.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6.其他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
五、会见期间,一般使用普通话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外国籍罪犯会见时可以使用本民族或本国语言交谈,由监狱安排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六、会见人必须遵守监狱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的,停止会见。罪犯个人信息可在会见楼登记室大厅触摸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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