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缴纳指引
什么是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资金,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特征: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是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所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罪犯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不缴纳罚金会影响减刑、假释吗?
缴纳罚金与减刑、假释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的通知(粤高发〔2014〕11号)中《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对判决生效后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和退赃、退赔义务的罪犯,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事实细则》第二章减刑第四十条: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都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和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履行、退赃、退赔情况。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应综合考察其经济条件、日常开支等情形,分别处理。
缴纳罚金与减刑
(一)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服刑期间主动执行全部或者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部分财产刑或尽力履行部分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掌握。
(二)罪犯符合减刑条件,有正当理由致暂不能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可依法减刑: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财产刑或履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经教育后执行,履行的,可依法减刑:经教育仍拒不执行、履行的,通知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且一般不予减刑。
既判处财产刑又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原则上应先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后执行财产刑。
罚金与假释
根据《关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章假释第四十八条:对被判处财产刊或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的罪犯,应参照本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考察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执行、履行情况。积极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在假释时可适当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主动执行、履行的在假释时应从严把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予假释。
1、罚金如何缴纳?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粤财预(2015) 476号《关于做好全省诉讼费等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通知》及司法改革工作的部署,从2016年1月1日起,法院系统诉讼费等所有非税收入(含罚金等财产刑缴纳)实行省统管,对账工作将由系统自动完成,不再手工核对。
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的,应向原生效判决法院提出履行财产刑申请,由该法院打印缴款通知书,交款人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指引,通过现场pos机、转账及各代理银行网点进行缴费。
罪犯亲属缴纳罚金后将相关收据凭证送至监狱。监狱和法院将根据罪犯是否缴纳罚金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以及罪犯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2、罚金可以申请减免吗?
罚金的减免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二章减刑第三十五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罚金的减免程序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章程序第六十一条:罪犯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民政机关证实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依法裁定准许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结束语
缴纳罚金是罪犯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是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衡量标准之一,罪犯应积极履行,家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协助罪犯履行罚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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